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21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淑慧建材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小区大学城27栋1-101。
经营者:李苏会。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淑慧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