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95号原告:刘滢滢,女,199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老麻辣面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157号。
经营者:刘桂萍。
原告刘滢滢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老麻辣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刘滢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滢滢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滢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滢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