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光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嫣。
上诉人郑光清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知初字第1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郑光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光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