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知初字第396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市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北京市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楼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楼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楼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楼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