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谢寿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四春。
被告徐弢弢。
被告徐云良。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
被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寿椿与被告徐弢弢、徐云良、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寿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寿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寿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