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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53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尹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显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德应,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为448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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