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荣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温乐知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荣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南荣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荣宝,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南荣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