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吴茂盛,男,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甘井,系东阳市白云摇依摇童车厂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甘井村。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
本院在受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1006××××.0、名称:动感式和平走式行走的童车】一案中,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扣押被告位于广州市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的展览会上被告展销的“摇摇乐”童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位于广州市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的展览会上被告展销的“摇摇乐”童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