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