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46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忆园春茶叶店,住所地泉山区泰山小区大学城24#-103。
经营者:何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泉山区忆园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