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1、9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俏魔方皮具专卖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路南侧地下丰盛町。
投资人刘雨田。
被告刘雨田,女,,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丰盛町。
法定代表人邓慧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维亮,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安成,男,系公司员工,身份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车公庙丰盛町。
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鹿,男,系公司员工,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俏魔方皮具有限公司、刘雨田、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两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俏魔方皮具有限公司、刘雨田、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两案共计1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