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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寿椿与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谢寿椿与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寿椿,XX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谢寿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四春。

被告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大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寿椿与被告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寿椿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寿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寿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寿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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