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71号原告:杭州绿欣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泉。
委托代理人:姜磊、严忠泽。
被告:杭州高士达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伟忠。
委托代理人:张一平。
被告:杭州中其隆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美。
委托代理人:汪为明。
委托代理人:陈成良。
原告杭州绿欣科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高士达印染有限公司、杭州中其隆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3年6月7日,原告杭州绿欣科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欣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欣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杭州绿欣科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