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322号罪犯赵书成,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书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书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书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