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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合刑执字第04322号
案件名称赵书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书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322号罪犯赵书成,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书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书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书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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