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2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夏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理人林征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庆武。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庆武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