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吴维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8号
案件名称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吴维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吴维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伟波。

委托代理人曾捍民,广东正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维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