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40号原告:杨骏。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
委托代理人:汪继平。
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猛进。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骏与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骏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杨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