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00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同仁市场永春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2MA0TYW073E,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同仁市场。
经营者刘永青,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同仁市场永春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