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25、2427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佳,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海丰,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郭海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各案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