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580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丹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丹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