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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若内公司与刘承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巴黎若内公司与刘承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黎若内公司;刘承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20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住所地法国巴黎马勒泽布大街**。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承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与被告刘承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黎若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黎若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黎若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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