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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通河县某销售安装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124号
案件名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通河县某销售安装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某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通河县某销售安装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24号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某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通河县某销售安装服务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通河县。

经营者:祖某某。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某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通河县某销售安装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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