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福元,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福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福元的银行存款2202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