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296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凯,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明达成和解,之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