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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宏鹏老酒馆、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宏鹏老酒馆、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虞城县宏鹏老酒馆;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79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宏鹏老酒馆,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王兴丽。

被告: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君,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宏鹏老酒馆、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2021年7月6日,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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