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383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2楼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M3X20。
法定代表人:李支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黛佳人尚品服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31J9U。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黛佳人尚品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