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4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何玉熟食店,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何玉,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何玉,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何玉熟食店、何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