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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民初4442号
案件名称4442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42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婷婷,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被告潘婷婷的配偶),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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