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42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婷婷,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被告潘婷婷的配偶),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