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俞升洋与义乌卓魁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7号
案件名称俞升洋与义乌卓魁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升洋,义乌卓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俞升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XX胜。

被告义乌卓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诉被告义乌卓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