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号原告:深圳市捷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布龙路坂田兴科高新产业基地六号厂房4楼,组织机构代码79389497-1。
法定代表人:李晋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李红,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鑫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村吉华高新科技园E栋二、三楼西,组织机构代码68941700-8。
法定代表人:陈晖。
委托代理人:黄勤林,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下洋镇丹竹村良新组31—*号,身份证号码3526231978********,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远鑫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