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92号原告:费智府。
委托代理人:袁芳。
委托代理人:张寅。
被告:葛玉根。
原告费智府诉被告葛玉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智府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葛玉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智府申请撤回对被告葛玉根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智府撤回对被告葛玉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费智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