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46号原告:江苏x**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xxxxxxx超市有限公司早春园店。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丽凤,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潍坊xxxxxxx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丽凤,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xxxxxxx超市有限公司早春园店、潍坊xxxxxxx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