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8号A56房。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晓瑜,系该司员工。
被告耿雷,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委托代理人娄永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富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双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双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雷、南京双收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