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乐,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德素。
委托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