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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光军、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2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光军、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乐,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德素。

委托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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