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委托代理人:赵欢庆。
委托代理人:杨龙虎。
被告:蒋林宝。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林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杨龙虎,被告蒋林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二由“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3年8月13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