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127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雷啸,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潮鑫,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潮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