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831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注册号:11011××××××555。
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宇粤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水恒福广场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X6DX02X。
经营者:王玟琳。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宇粤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