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58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钱浩轩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2号增1号。
经营者:钱彪,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2号增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钱浩轩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