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大阳镇香林日杂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5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大阳镇香林日杂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泽州县大阳镇香林日杂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初107号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与红星路交叉品西北50米处街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大阳镇香林日杂门市部,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一分街西门口。

经营者:张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婧,女,1999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凤台小区32号楼2单元101室。

身份证号为14052219990924192X。

系张香林女儿。

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泽州县大阳镇香林日杂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泽州县大阳镇香林日杂门市部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