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170号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W。
法定代表人:TORCH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永贝乐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C5PW04。
经营者:郑永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永贝乐母婴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同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