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3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绿城路文峰五金日杂,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绿城路82号楼5、6号商铺。
经营者:张文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绿城路文峰五金日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濮阳市绿城路文峰五金日杂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完成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