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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汕头市澄海区辉华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5民初623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汕头市澄海区辉华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汕头市澄海区辉华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62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敏、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辉华购物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投资人:王奕香。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辉华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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