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2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七八九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洁。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七八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柘城县七八九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