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984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阔德俊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199号天旭汽配中心5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岳秀云。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阔德俊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阔德俊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