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美翼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9102号之二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美翼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翼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9102号之二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翼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广州美翼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翼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翼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樱花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樱花”,停止在淘宝网店的商品名称、品牌标示、宝贝详情中使用“樱花”文字;

2.判令被告美翼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樱花公司第1209676号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淘宝网店铺销售使用“”(SAKRUA)、“”(JAPANESECHERRY)、“”(Japanesecherry)标识的燃气灶产品;

3.判令被告美翼天公司赔偿原告樱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樱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原告樱花公司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原告樱花公司持有的第11类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多个生效裁判文书个案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涉案商标一为第11类第1209676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该商标于2013年、2016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该商标广泛使用在原告樱花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广告宣传中,因此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涉案商标二为第11类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樱花”,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等。

原告樱花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美翼天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在商标名称、品牌标示、宝贝详情中使用“日本樱花”文字,销售多款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消毒柜产品;

买家展示的商品图片显示的燃气灶机身使用“”(SAKRUA)或“”(JAPANESECHERRY)标识,燃气灶说明书使用“”(JAPANESECHERRY)标识。

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美翼天公司店铺内购买了一件燃气灶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使用了“”(Japanesecherry)标识,并标注了“日本樱花”文字。

燃气灶机身、说明书、防伪合格证均使用“”(JAPANESECHERRY)标识,并标注“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产品无CCC认证标贴,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属于“三无”产品,具有人身安全隐患。

快递单显示,寄件人电话17012348526,寄件地址广东佛山,产品发货地址在中山市南头。

原告樱花公司认为,被告美翼天公司在淘宝店铺厨卫电器产品的商品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的“日本樱花”中的“樱花”文字,与第8574249号商标相同。

所销售的油烟机机身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209676号商标近似。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美翼天公司侵害了原告樱花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因涉案店铺侵权商品自中山市南头发货,中山市南头镇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和销售地,原告樱花公司可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美翼天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樱花公司主张被告美翼天公司在淘宝店铺中的商品名称、品牌标示、宝贝详情中使用“日本樱花”文字,销售使用了“”或“”、“”标识的燃气灶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则本案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樱花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中山市南头镇即中山市南头镇为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为由诉至本院,但经查实,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非中山市南头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查封扣押地、美翼天公司的住所地亦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鉴于美翼天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