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55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3013757X3。
经营者:王小林。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