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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可爱婴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4126号
案件名称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可爱婴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可爱婴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126号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W。

法定代表人:TORCH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可爱婴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五。

经营者:林耀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可爱婴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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