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邱清煜与晋江市陈埭镇路川童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4501号
案件名称邱清煜与晋江市陈埭镇路川童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清煜;晋江市陈埭镇路川童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501号原告:邱清煜,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川童鞋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R9HA2R。

经营者:金威风。

原告邱清煜诉被告晋江市××××川童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清煜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