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集成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第11层0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磊。
委托代理人唐梦昀、陈伟锋,均系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集成期货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