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35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
被告:胡立翻。
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立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胡立翻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8月27日,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